公文名稱: | 關于全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申報評選工作的通知 | ||
索 引 號: | 000013338/2023-00322 | 分 類: | 風景名勝、世界遺產與歷史名城保護 |
發文單位: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發文日期: | 2002-09-28 |
文 號: | 建村〔2002〕233號 | 主 題 詞: | |
實施日期: | 廢止日期: |
關于全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申報評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為更好地保護、繼承和發揚我國優秀建筑歷史文化遺產,弘揚民族傳統和地方特色,建設部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分期分批地評選命名全國歷史文化名鎮和全國歷史文化名村?,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評選范圍及基本條件
凡建筑遺產、文物古跡和傳統文化比較集中,能較完整地反映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和地方特色、民族風情,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轄區內存有清朝末年以前建造或在中國革命歷史中有重大影響的成片歷史傳統建筑群,總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鎮)或2500平方米以上(村)的鎮(村),均可參加全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申報評定。
二、申報及評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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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全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縣(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選,提出推薦意見報建設部。建設部組織專家對各地上報的材料進行評議,并通過實地抽查后,評選出符合條件的鎮(村),授予全國歷史文化名鎮和全國歷史文化名村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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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申報表。
2.申請報告。報告除概述申報鎮(村)的地理位置、環境條件、村鎮規模、水陸交通以及社會經濟和建設等狀況外,應著重說明其歷史傳統建筑群及其環境的原貌保存度、歷史年代、現狀規模、空間分布以及價值特色等情況。
3.位置圖(比例尺1/5000-1/20000,視面積及距離大小確定)。
4.現狀圖(比例尺1/1000或1/2000,視面積大小確定)。
5.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保護規劃,包括規劃文本及規劃圖(比例尺1/500-1/2000,視面積大小及保護規劃深度的具體需要確定)。
6.保護措施。包括對原貌保存、古建筑的修繕、環境整治等方面所擬定的規章制度及具體辦法。
7.能反映歷史傳統建筑群風貌的聲像資料。
三、全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實行動態管理,建設部將對已經取得全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稱號的鎮(村)的保護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和監督。對于人為因素或自然原因,導致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已經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設部將撤銷其全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稱號。
四、要加強對全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申報和評選工作的領導,認真組織,實事求是,切實保證質量,評選出名符其實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請各地將2003年擬推薦為全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鎮(村)申報材料于2003年4月底前報建設部城鄉規劃司。
聯系電話:(010)68393769 傳真:(010)68393414
聯系人:建設部城鄉規劃司 付殿起 鄭文良
附件:1.全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申報表
2.全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評價標準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02年9月28日